申请人:应县木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创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41944号“应县木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应县木塔”作为申请人长期精心培育并持续深化的品牌,已在商标分类的多个领域,包括第6、18、19、24、27、28、32、34和35类成功获得了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补充性注册。申请商标“应县木塔”系山西省应县的一处著名风景名胜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且历经千年沉淀已独具文化特色,整体上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6358号“应县木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状态未定,请求中止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县木塔文化旅游景区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应政发〔2017〕22号);应县木塔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县木塔景区游客接待中心挂牌成立信息;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应县木塔”的介绍;建筑奇迹应县木塔获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2020年历史遗址型景区品牌100强榜单;2021年10月4A级景区品牌影响力(MBI)500强榜单;山西,又一次惊艳全国——“东方甄选山西行”直播活动综述;东方甄选”直播专场走进朔州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木塔”作为具有固定含义的中文词汇,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不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整体已形成了区别于“应县”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