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顺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64821号“舜驰 SHUNC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12446号图形商标、第8914490号“HQB及图”商标、第10145106号“SOMET及图”商标、第15999456号“HANCOREX及图”商标、第12647726号图形商标、第15999353号“HANCOREX及图”商标、第15999584号“HANCOREX及图”商标、第20647653号“凯贝谛 KAIBEIDI及图”商标、第6525677号“胜松 SHENGS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图形部分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