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073396号“格屋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格屋系统 76073396

阅读:94016 2026-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瑞驰-由尼它斯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3396号“格屋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格屋”及“G-U”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同申请人形成稳…

  申请人:格瑞驰-由尼它斯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73396号“格屋系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格屋”及“G-U”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建立起较高知名度,同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142491号“格屋”商标、第60148412号“格屋”商标、第67946244号“格屋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办公室开业仪式现场照片、产品信息图;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仅在控制板(电)、电动调节装置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09057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4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格屋”,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放大器、电线圈、电容器、电导体、发光二极管(LED)、电源插头转换器、闭路器、断路器、电动调节装置、电开关、电阻器、传感器、光电传感器、电插头、电插座、整流器、电线连接物、电导线管、变压器(电)、闸盒(电)、继电器(电)、逆变器(电)、配电控制台(电)、配电箱(电)、配电盘(电)、控制板(电)、电枢(电)、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控制板(电)、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钥匙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集成电路卡、已编码磁卡、闪光信号灯、信号铃、发光或机械信号板、信号哨子、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闪光灯标(信号灯)、电子信号发射器、交换机、信号转发器、探测器、电线、电缆、同轴电缆、电子钥匙(遥控装置)、遥控装置、整流用电力装置、联锁门用电子门禁装置、防盗报警器、报警器、电锁、烟雾探测器、电子锁、指纹门锁、数字门锁、带电围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073396号“格屋系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格屋系统 7607339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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