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69984号“Alleg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egro 73869984

阅读:85884 2026-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菲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9984号“Alleg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3551号商标、第2975877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35259号商标、第566…

  申请人:海菲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69984号“Alleg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33551号商标、第2975877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35259号商标、第566343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异议审查程序中被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legro”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或治疗用微晶磨皮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医用导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的“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一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超声波面部美容治疗仪”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3869984号“Alleg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llegro 738699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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