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彼啤酒(泉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94364号“越来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00042号“越来越友”商标、第62602308号“压箱底YA XIANG DI 越来越馥YUE LAI YUE FU及图”商标、第49175675号“越来越疆”商标、第61380024号“越来越馥YUE LAI YUE FU”商标、第13670763号“越来越湘”商标、第85597605号“越来越好”商标、第85600857号“越来越好”商标、第80572751A号“青丽 越来越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在第32类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识别性,能够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审查实践中,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在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越来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由于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