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驭帅十六音速 74347518

阅读:190060 2026-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远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6日对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国际领先的体育服装品牌,“音速”、“驭帅”是申请人独创、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远志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6月06日对第74347518号“驭帅十六音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系国际领先的体育服装品牌,“音速”、“驭帅”是申请人独创、在先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540800号“驭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和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音速”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音速”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恶意摹仿而来,被申请人除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外,还申请了多件与业界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借助他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百度百科及官网介绍;申请人“驭帅”、“音速”品牌相关介绍与宣传报道、官网及天猫、京东平台销售产品页面;申请人与其他微信公众号宣传“驭帅”、“音速”品牌的页面截图;有关“李宁”产品销量、品牌知名度、行业排名的报道;争议商标“驭帅十六音速”搜索页面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李宁”店铺福建地区汇总截图;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列表、在先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9月2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5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6月13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知,“驭帅”“音速”均为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投入使用的系列产品名称,争议商标“驭帅十六音速”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驭帅”,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完整包含申请人系列产品名称“音速”,难谓巧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将“音速”作为商标在篮球鞋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尚难以认定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所指情形。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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