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25725号“库洛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36915号“库洛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第79302697号“库洛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第43858203号“库米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