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托德纳汽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91324号“途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373261号“明途养车”商标、第8773453号“途明TU MING”商标、第56109203号“明途机械”商标、第30205735号“明途机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仅对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申请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示仅对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申请复审,故驳回决定中对除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以外其余商品予以驳回部分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为了便于表述,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汽车保险杠;汽车用点烟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