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100762号“INFI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NFINIX 25100762

阅读:132542 2026-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索诺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762号“INFI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233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英菲尼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索诺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0762号“INFINI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233号决定,于2025年04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21年07月26日至2024年07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关联证明;

  2、申请人关联公司所获奖项、官网介绍;

  3、申请人“INFINIX”品牌所获奖项、官网介绍;

  4、申请人“INFINIX”品牌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品,或不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电助听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3、4未体现指定期间且未体现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100762号“INFINI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INFINIX 251007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08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