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法玛力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凯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78178号“大富翁DAFUW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3962号“大富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光盘(音像);教学仪器;电话线;家用遥控器;游泳救生圈;电子防盗装置;太阳镜;电池;电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仅在“动画片”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641号“大富翁DAFUWENG及图”商标、第19076416号“大富翁”商标、第26954394号图形商标、第12171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53112号“GEME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