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贺苗苗(原申请人:杭州星和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4919号“Deer 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1988671号“Deer Hope”商标、第41822733号“DEER HOME”商标、第41812134号“DEER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在“咖啡;以茶为主的饮料;甜食;蛋糕;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谷类制品;比萨饼”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冰糖燕窝”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