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恒之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2039号“巴山红 BaShan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455649号“巴山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062315号“亚高原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215011号“圣岚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