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少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90879号“德中口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76353号“中德ZHONGDE”商标、第41945602号“中德 逻辑狗 LOGIDOG及图”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