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泊菲堤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企恒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60843号“MAMB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47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转让至第645628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名下,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