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芙瑞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229869号《关于第77484461号“HMSHO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6)京73行初3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已由好食特公司转让至本案原告名下并已公告,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被告作出被诉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以初步审定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第14299198号“HMSH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第9327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因此,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