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宏商聚友科技有限公司(现申请商标注册人: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知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78607号“MB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核准于2024年12月27日转让予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
2、第7887998号“MBP”商标、第7887974号“MBP”商标、第7888025号“MB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3011552号“MBP”商标、第12154173号“MB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均为雪印惠乳业株式会社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