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迷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00420号“四海迷购 WE SPACE W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52967号“四海易购 SEAHORN.COM”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