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3534号“MIND B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2990号“心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收购股权公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保险证明文件、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资料及研究报告、所获奖项、品牌维权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予维持,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心桥”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