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维可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69950号“时尚新生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30296号“时尚新势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9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