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洛育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1582号“小K老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34758号“K老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注销,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资料、引证商标信息资料、使用截图。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因未依法缴纳费用,我局不予受理,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