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市黄岩秉鑫模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卓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66733号“BE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32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塑料用模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