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港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15364号“ENWA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05591号“EN WARM”商标、第13488672号“EPW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1105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1106空气冷却装置的商品项目,恳请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针对前七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水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空气冷却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加热装置;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蒸发器;供水设备;热泵;水族池加热器;供暖装置;水供暖装置;中央供暖装置用散热器;散热器(供暖);中央供暖装置用膨胀水箱;地暖装置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