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瑞祥烛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7881号“瑞祥烛业RUIXIANGZH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793号“金瑞祥”商标、第50602150号“瑞祥及图”商标、第8097823号“祥瑞”商标、第17878229号“祥瑞及图”商标、第48673995号“瑞祥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系列商标注册证、国际顶级网址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