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志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31596号“饭 咱们家 良心食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86478号“咱们嘉”商标、第14052980号“咱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一的续展审理结束之后再来审理本驳回复审案件。申请商标使用在43类服务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使用在43类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