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643904号“武蜂隆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武蜂隆蜜 85643904

阅读:92530 2026-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尊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43904号“武蜂隆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普通横向排列的纯文字商标,未经过任何设计,不可能换序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须换序…

  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尊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43904号“武蜂隆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普通横向排列的纯文字商标,未经过任何设计,不可能换序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须换序识别后才会出现“蜂蜜”这一产品名称,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一般公众不会对申请商标进行换序、跳读,整体作为臆造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并未出现过与地名相联系的情形。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换序可识别为“武隆蜂蜜”,“武隆”属重庆市辖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蜂蜜”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仅由地名加餐饮行业商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产地等特点,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643904号“武蜂隆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武蜂隆蜜 8564390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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