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五八赶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20639号“AI 面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并非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65537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目前正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予以审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专利、软件下载界面、小程序截图、新闻报道、宣传证据、开发日志及各类使用协议、相关推广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