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三福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信立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50351号“见面三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其“三福”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强的独创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69124号、第54340726号、第3168320号、第36705153号、第36837018号、第38743953号、第38883453号、第38887587号、第42516728号、第52061147号、第57320158号、第59262263号、第77244618号、第79866534号、第23858219号、第317207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