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NSEIL INTERPROFESSIONNEL DU VIN DE BORDEAUX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5、42类国际注册第1838045号“CULTIVONS DEM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第35类“提供葡萄酒和葡萄酒产品,即葡萄酒饮料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其余商品和服务不涉及“零售、批发及相关服务在中国不被接受用于商标注册”的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不是广告用语,具有较高原创性和固有的显著性,使用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是法语词组,在法语词典中分别查询“CULTIVONS”和“DEMAIN”的含义,可知“CULTIVONS”可能是动词“cultivar”的变位形式,“cultivar”具有“栽种,种植”的含义。“DEMAIN”具有“明天,明日”的含义。搜索“CULTIVON DEMAIN”组合则未能显示任何结果。中国消费者只会将申请商标识别为无含义的拉丁字母组合,几乎不可能理解其法语含义,更加不会认为申请商标是广告语。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在首次提交的理由中,申请人表示对第33、35、42类的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经过认真考虑,决定接受在第33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对第35、42类提出复审。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CULTIVONS DEMAIN在3个主流词典中的翻译;Just do it在3个主流词典中的翻译;法语法国词典CULTIVONS和DEMAIN的意思;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信息和简要翻译。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决定接受在第33类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且接受在第35类“提供葡萄酒和葡萄酒产品,即葡萄酒饮料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对其在上述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及第42类“有关葡萄酒生产的技术咨询”等服务符合要求,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中“CULTIVONS”可译为“种植,栽种”,“DEMAIN”可译为“明天,明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及第42类“有关葡萄酒生产的技术咨询”等服务上,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第35类“提供葡萄酒和葡萄酒产品,即葡萄酒饮料的零售和批发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服务及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