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港誉智慧城市环境服务(雄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83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06718号、第69589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力宣传推广与使用已经取得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其他商标进行混淆。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阻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宣传手册;公司门头;企业官网;获奖情况;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