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82390号“bee & beeh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词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01870号、第9245114号、第6421342号、第175032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采购合同;发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