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253852号“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 81253852

阅读:149280 2026-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鹏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3852号“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3761号、第13246148号…

  申请人:山东鹏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53852号“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63761号、第132461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为消费者所熟悉。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5]第Y054149号决定书予以维持。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为消费者所熟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253852号“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鹏云信息 Pwnyun InfoTech及图 81253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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