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307102号“CHAON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ONENG 80307102

阅读:87989 2026-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超能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7102号“CHAON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9407号商标、第573801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

  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超能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7102号“CHAON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9407号商标、第5738016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735207号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经使用使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名下共计131件商标,不具真实使用意图,故引证商标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后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商标使用证据、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产品销售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HAONENG”与引证商标一“CHAONENG”字母构成相同,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砖”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是否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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