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武汉安诚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诺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008787号“deyou德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1780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所获荣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文件、商标信息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08日至2024年08月0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商品房建造”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存在罔顾事实、恶意提起撤销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相关证据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德佑”品牌获得的荣誉;2、德佑打造新型社区服务体系;3、申请人于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收到的100余件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信息汇总表;4、注册人已经作出答辩的撤三案件资料。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的证据与复审阶段的证据1、3、4内容基本一致,另外,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的电子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恶意撤销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撤销决定。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武汉安诚好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注销,更加可以证实该主体为河南逸祥公司背后操控恶意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恶意撤销行为,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30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商品房建造;采矿;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在证据1中提交的品牌荣誉所涉及的服务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等服务项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7类“商品房建造;采矿;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在证据2中提交的打造新型社区服务体系的宣传内容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在证据3罗列了商标信息汇总、证据4提交了撤销决定等证据,这两组证据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另外,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撤销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