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周氏鸭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12508号“东湖梨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4299号商标、第65360629号商标、第8806159号商标、第9446005号商标、第28775743号商标、第52487821号商标、第54122976号商标、第57413012号商标、第60296958号商标、第1369070号商标、第23610837号商标、第17797154号商标、第37545636号商标、第19678230号商标、第88988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