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御笑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80506号“乌岭野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中药材等全部商品上,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乌岭野椒”使用在指定的全部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疗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