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141331号“SMJ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JJ及图 86141331

阅读:88906 2026-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尚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41331号“SMJ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5145号商标、第13234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诸多方面存…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尚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41331号“SMJ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5145号商标、第132340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专用权到期现处于宽展期内,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截图、在先决定列表、申请人税务缴纳证明、资质报告以及销售订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届满一年,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挂包钩”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挂包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141331号“SMJJ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MJJ及图 861413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8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