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810793号“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85810793

阅读:158259 2026-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季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0793号“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

  申请人:上海季秸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志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10793号“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3074号“草莓鲜生”商标、第29963182号“草莓心选”商标、第17383760号“草莓屋”商标、第38902384号“草莓水族箱”商标、第23932375号“草莓相册”商标、第25439255号“草莓视频”商标、第57684651号“草莓档案”商标、第13374144号“草莓计划 STRAWBERRY PLAN及图”商标、第21610842号“草莓网 STRAWBERRYNET及图”商标、第13813836号“草莓乐园CAOMEILEYUAN”商标、第20179914号“草莓BABY 母婴保养保健食品专卖店及图”商标、第22005015号“草莓 BABY”商标、第46456648号“STRAWBERRY GARD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期满未续展”已逾一年,故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810793号“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草莓园STRAWBERRY GARDEN及图 858107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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