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碧上芳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066847号“LITD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主动放弃复审商标在“录像带发行、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申请,恳请贵局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29371号商标、第30614372号商标、第44975396号商标、第18222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共存时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被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关于放弃或保留复审服务部分的表述存在瑕疵和歧义,故我局将对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的服务进行全面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大会”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