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适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10952号“CF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22406号“CF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