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泓磊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雁
申请人因第39898549号“西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64989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南宁市西贡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一直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商标撤销制度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商标使用,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利人。本案中,复审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企业简介;2、所获重要资质认证、荣誉奖项;3、2023-2024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证明;4、“西贡”、“SAIGON”品牌咖啡产品的线上电商平台广告证据;5、在京东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6、在天猫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7、在淘宝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8、在淘特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9、在抖音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10、在拼多多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11、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12、在快手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已公证);13、在小红书平台上对“西贡”、“SAIGON”品牌商品进行销售及广告宣传的证据;14、“西贡”、“SAIGON”品牌咖啡产品的线上经销销售证据;15、“西贡”、“SAIGON”品牌咖啡产品的线下经销销售证据;16、“西贡”、“SAIGON”品牌商标的所有咖啡商品均来源自越南的证据;17、“西贡”、“SAIGON”品牌咖啡馆服务的线上广告宣传、线下销售证据(已时间戳认证);18、“西贡”、“SAIGON”品牌咖啡产品、咖啡馆服务的线上媒体广告证据(已公证+时间戳认证);19、“西贡”、“SAIGON”品牌咖啡产品、咖啡馆服务的线下广告证据(已时间戳认证);20、(2023)京0105民初63973号民事判决书;21、(2024)粤0704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22、(2024)粤07民终5623号民事判决书;23、跟本案情形类似的坚持优势证据原则维持商标注册的在先生效判决、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0月2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9宣传使用证据均是对“西贡”咖啡产品的宣传与销售,不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0-23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