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随风电器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佛山市瀛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00665号“欣喜好太太XINXI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736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8月12日至2024年08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浴室装置”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请求对复审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与中山市晨智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2、中山市晨智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系争商标品牌产品标签照片;
3、部分系争商标品牌产品销售订单截图。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申请人维权案例。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东风镇骄子电器厂于2014年4月30日向我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获准注册,现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商品上。2024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原被申请人,2025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3显示在指定期间内,淘宝网上有欣喜好太太品牌的热水器商品在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证据1、2相关协议、产品标签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真实性等不予认可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