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有为通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荣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3日对第63500569号“共荣有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有为”是申请人长久以来的商号和商标名称,在当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和商标使用权,属于对申请人商标的在先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严重损害相关公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有为”字号或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