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玛利亚娜•拉斯科维奇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进化者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287033号“EVOLV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133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133号决定认为,山东进化者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出库单、公司及包装照片、名片及纸袋照片、公司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汽缸活塞”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投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1、企查查截图、办公场所图片、产品包装箱图片、名片图片、手提袋图片;
2、被申请人与青岛淄柴博洋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3、被申请人与南京尚德柴油机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供销合同》、销售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证据1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3为复印件,未经公证,真实性不予认可;发票未显示商标,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复审商标仅在供销合同和出库单左上角独立呈现,经核验,复审商标在各证据中的位置也不一致,申请人合理怀疑复审商标系后期加工伪造。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发动机汽缸;汽缸活塞;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活塞环;机器汽缸;非陆地车辆用汽油发动机;活塞环(发动机部件);汽车发动机缸体”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10月27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的“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发动机活塞、缸套、活塞环研发、生产、销售等。证据2、3中的《产品供销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青岛淄柴博洋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尚德柴油机有限公司销售了“活塞”等商品,合同中显示有复审商标“EVOLVER”,有对应发票佐证前述《产品供销合同》已实际履行,发票项目名称显示有“*发动机*活塞”等。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箱图片,在案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发动机汽缸”等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
此外,虽然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