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尤艾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03718号“Sui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类第57496445号、第22434836号、第29196600号、第188243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内在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且唯一的联系,已具有较强的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uiPay”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Su-Pay”、“SIPAY”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电子转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服务;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估价”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