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民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伟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000812号“渊慧DEEP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4126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搜索记录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科学研究、质量检测、地质研究、化学研究、医学研究、气象预报、材料测试、建筑学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科学研究;能源研究;机械制造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机械工程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学;工程绘图;质量检测;电信技术咨询;地质研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医学实验室服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气象预报;材料测试;机器功能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建筑学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游戏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文档数字化(扫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互联网安全咨询;数据安全咨询;数据加密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2、网页报道材料;
3、相关案例判决。
经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4、相关报道文章。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证据多指向“DEEPMIND”公司,即体现的是作为企业字号的使用,而非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渊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5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物理研究;机械研究;科学研究;能源研究;机械制造的研究;电信技术领域的研究;机械工程学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工程学;工程绘图;质量检测;电信技术咨询;地质研究;化学分析;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医学实验室服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气象预报;材料测试;机器功能测试;设备和仪器的功能测试;建筑学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软件咨询;虚拟现实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游戏用计算机硬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计算机编程;计算机游戏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云计算;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站设计咨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库设计和开发;恢复计算机数据;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文档数字化(扫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互联网安全咨询;数据安全咨询;数据加密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材料,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科学研究、医学研究、化学研究、气象预报”等服务领域积极使用“DEEPMIND”标识。另考虑到《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故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