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民银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伟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原撤销被申请人:渊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335312号“渊慧DEEPMI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4122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其在2021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搜索记录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娱乐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培训;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教学;教育;教育信息;游戏厅服务;辅导(培训);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被申请人企业介绍;
2、网页报道材料;
3、相关案例判决。
经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4、相关报道文章。
针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在案证据多指向“DEEPMIND”公司,即体现的是作为企业字号的使用,而非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注册商标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渊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5年6月27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培训;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实际培训(示范);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教学;教育;教育信息;游戏厅服务;辅导(培训);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材料,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的电子游戏服务”等领域积极使用“DEEPMIND”标识。另考虑到《商标法》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予以撤销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引导、鼓励商标所有人真实、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故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维持。
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