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贤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立蔚控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夏雯雯
申请人因第37063003号“Liv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254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8月13日至2024年08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保险信息、银行”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保险信息;2.银行;3.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艺术品估价;2.不动产管理;3.海关金融经纪服务;4.担保;5.募集慈善基金;6.信托;7.典当”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未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理慧银行资料打印页;
2、香港保监局网站的持牌照保险代理机构名单;
3、理慧银行网页信息、产品手册;
4、理慧银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
5、香港金融管理局网站显示理慧银行为持牌银行的页面;
6、媒体报道资料;
7、相关软件下载页面信息、版本统计;
8、投放合约。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在先裁定书、判决书等资料。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典当”等服务上。2020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保险信息;2.银行;3.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理慧银行系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证据2至4网页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理慧银行在“保险信息”服务上使用了“Livi”商标。证据5至8相关APP、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理慧银行在“银行;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服务上使用了“Livi”商标。鉴于理慧银行系被申请人的全资子公司,理慧银行对“Livi”商标的使用本质上属于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在案证据中体现“Livi”商标标识与复审商标未存在实质差异,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真实性等不予认可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保险信息;2.银行;3.借助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子银行(互联网银行)”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