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267480号“博云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博云控 21267480

阅读:97668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稚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泗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62911号《关于第21267480号“博云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02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稚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泗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62911号《关于第21267480号“博云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02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本院认可被诉决定关于行政阶段证据相关认定,在此不再赘述。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博云控云平台页面显示复审商标,且相关页面显示的在线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的服务为设备远程监控、设备数据连接、存储等。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相关宣传中亦显示复审商标,部分宣传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因此,综合来看,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本院采纳了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新证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267480号“博云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博云控 212674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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