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42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7842677

阅读:102282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紫光同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55090号《关于第17842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紫光同能(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55090号《关于第17842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27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紫光(北京)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多份被授权人中标并实施的项目证据材料显示,招标方发布的项目采购公告文件载明采购范围包括软件更新升级及设计服务,该服务系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之一。被授权人向招标单位提交的项目报价文件及合同、项目验收报告抬头载明了复审商标,且项目招标单位出具的对应增值税发票、验收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项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成。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仅本案复审商标一件商标,故在案证据可以指向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上述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故应当一并予以维持。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院撤销被诉决定主要基于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为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运营服务(SaaS)及与之类似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84267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78426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5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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