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6676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5466765

阅读:78788 2026-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芝娴(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5844号《关于第6546676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芝娴(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85844号《关于第6546676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38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案件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情形时,既要根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具体字形、读音、含义、图文组合方式及整体外观等多个因素考虑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又要在综合考量争议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考虑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争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类似商品系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参考上述区分表,第49111076号“Babycare”商标、第44343645号“baby care及图”商标、第49137897号“Bc Babycare”商标、第34620100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且完全覆盖了争议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虽系图形商标,但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BBC”,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Babycare”商标及其简称“bbc”在母婴产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荷兰米菲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个与“Babycare”“bbc”在标志上近似的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来源主体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荷兰米菲公司不仅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Babycare”“bbc”在标志上近似的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还申请注册了“米菲小白”“米菲缤纷”“芬迪小怪兽”“芬迪小怪”“ABC 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在标志上近似的商标。荷兰米菲公司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在主观上难谓善意,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综上所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审查结论有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鉴于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补强证据,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负担为宜。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

  争议商标虽系图形商标,但易被识别为字母组合“BBC”,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洗液;婴儿食品;净化剂;婴儿尿裤”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净化剂;宠物尿布;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Babycare”商标及其简称“bbc”在母婴产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属系列商标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仅申请注册了多个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Babycare”“bbc”在标志上近似的商标(包括本案争议商标),还申请注册了“米菲小白”“米菲缤纷”“芬迪小怪兽”“芬迪小怪”“ABC 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在标志上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在主观上难谓善意,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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